高考的考试日期为每年6月7日、8日,各省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根据《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十七条 全国统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考试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考试时间安排一致,有关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应报教育部备案后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文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字答卷;
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寄送考生户籍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2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百度百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