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你好......”
同一个中国,同一个父母。 身为儿女一定听过这句话,父母经常你耳边唠叨个不停。在小七看来,这句话表达的意思,不仅仅是“为她好”,那是“要她死”。
1.
小七是我实习时认识的同事,当时我和她一起通过层层选拔,考入这个公司,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事情我们都会一起想办法解决。
那天上班见到小七,看她状态很不好。因为没有完成当天的任务,还被领导骂了一顿。晚上下班后,看到小七从办公室回来眼眶红红,我问她怎么了,她还没说话,眼泪便夺眶而出。
“我妈妈给我打电话了,让我回家应聘中学老师,不让我在北京发展了。”
“那你想回去吗?”当时感觉自己特别白痴,问出那么幼稚的问题。
“不想啊,我在北京好好的,为什么要做自己不喜欢的工作?”
在电话里小七和妈妈大吵一架,而小七的妈妈始终不理解,一个女孩子回家找一个稳定的工作,结婚生子多好。为什么要去大城市,还买不起房.......
这边是我们经常说的“代沟”吧。我们这一代人,并不在乎什么面子或稳定之说,我们只想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去追求其中的过程,而不仅仅是做一份不感兴趣的工作,拿着体面的工资,安逸到老。
据统计,2018年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 820 万超越 2017 年的 795 万,高校毕业人数创历史最高,堪称史上更难就业季。而大部分毕业生都会选择在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打拼,随着近几年这些大城市为解决“大城市病”而推出的控制人口规模等政策,毕业后在“北上广深”这些大城市工作变得越来越难。 ?
我和小七心里特别清楚,我们谁也无法保证熬过实习期就可以转正。如果我们没能留下来,依然会面临找工作的难题。 大城市的不稳定,已经成为毕业生的家常便饭。 我们不过在为了自己的野心,做着最后的拼搏。
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同学,本来和我们一同来到北京,有些人在北京还未到一个月就选择回家,听从父母的安排。 可我们每个人都知道,在家乡,梦想根本无法存活。
实习期到了最后一个月时,小七抵不过父母的安排,最终选择辞职,打包行李回家。
在小七打算离开北京的那天,我跟领导请了两个小时的假,去送了小七。公交车上,我们没有说一句话。小七一直望向窗外,我明白小七想好好看看这个承载梦想的城市,恐怕未来再也没有什么机会来北京了。
到了北京站安检门口,我把行李递给小七,我们拥抱了一下,小七在我耳边说了一句话,深深地刺痛着我的心。她说“你一定要好好干,争取留下来,为了我的那一份梦想,加油。
小七说完,便转身走向安检区,我看着小七的背影,心里酸酸的。小七一定特别不甘心,却没有办法不听父母的话。
自从小七走了以后,我没敢主动打扰她。我只有祝小七好运,希望她能够放过自己,喜欢那份新工作。我也会带着她的梦想,在北京努力的生活下去。
在父母看来,小七是个听话的孩子,她懂得父母的良苦用心。 但不合时宜的“为你好”无疑对儿女来说就是道德绑架。本该自由飞翔的年纪,却把孩子装进一个笼子里,就算是一只凤凰,最终也会变成沦落成野鸡。 ?
2.
人生的路,不管别人怎么说,都需要自己一步步走,只要你抗争到底,就一定会赢。
说起小七,让我想到另一个好朋友的故事,她的命运与小七恰恰相反。
珍珍大学专业学的是汉语言文学,所以珍珍的父母在她还未毕业时就已经联系好了一份文秘工作。但当时珍珍高考失利,报考专业是调剂的,所以珍珍并不喜欢自己的专业。后来珍珍选择与专业完全不符的工作,毕业后珍珍一个人去了广州,这期间不管父母如何给她施加压力,她都不闻不问,只顾自己的事业。
?珍珍曾发过这样一条朋友圈:?
“人呀,需要有自己独立的生活。劝告各位毕业生,如果想要创造自己的一番天地,一定要远离家庭和父母,而这就是成长的代价,如果你承受的起,就去拼命,如果做不到,就回家吧。”?
没错,珍珍做到了。仅仅在一年里,珍珍拥有了自己的工作室,虽然每天疲于奔命,但也小有成绩。毕竟做自己喜欢的事情,再苦再累也不怕。
可想而知,珍珍的父母没有再逼她,他们看到珍珍经济独立,能够在大城市站住脚,便任她自由发展。
珍珍和小七的人生就此天壤之别。差不多半年后,我收到了小七的一条消息,我知道她过得并不开心。
“我背叛了自己,每天生不如死,我想死,想消失......”
仅仅是这一句话,透过手机屏幕,我能感受到小七对生活的绝望。如果当初小七能像珍珍那样坚持一下,人生也许会大有不同。
当面对你想要的生活时,千万别投降。父母作为旁人,根本无法决定你的未来,或许他们的初心没错,但你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
3.
我们中国的孩子们几乎是在父母的逼迫下长大的。
说句真心话,并没有几个大学生愿意毕业后回家乡工作,甚至没有几个愿意一直呆在父母的身边。
不同于上学时,寒暑假回家,不管父母怎么唠叨你,烦你,也不会逼你做你不想做的事情。而毕业后,身边的同龄人都有了稳定的工作,考上了公务员,拿着体面的工资,自己的父母也会一直催你去考个证,参加个面试。父母把自己的焦虑放在你的身上,从来不曾问过你的想法,只是一意孤行的按他们说的去做。
现在年轻人,追求精神自由,梦想至上。而父母依然喜欢务实的状态,当双方思想一旦碰撞,必然产生“蘑菇云”效应。
在身边有太多年轻人,大部分虽不情愿,被父母安排了稳定的工作,时间久了,自己也被身边安逸的生活所“感染”,成为了随波逐流的一族。
当然人各有志,不可强求。不管是你愿意当个公务员,还是愿意成为去大城市打拼,都是自己的选择。 父母的想法仅供参考。
我们决对不能赌气去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因为当你错过奋斗的最好年纪,再想回头就来不及了。
4.
在娱乐圈里,王嘉尔应该是一个努力的典型,他这一路最应该感谢的便是父母。出生在运动世家,10岁开始练习击剑,17岁便已经拿下三枚亚洲冠军,三枚全国冠军,九枚国际和香港冠军。而他为了追逐自己的音乐梦想,为此放弃伦敦奥运会的备战,以及香港大学和斯坦福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去韩国当了一名练习生,经过三年的练习生涯,正式出道。
而王嘉尔的父母并没有因为他放弃击剑的职业生涯,过多阻碍王嘉尔在音乐上的发展。父母给予孩子足够的空间去自由成长,这样开明的父母真心不多。
现实的状况是:大部分父母过多想到自己,未站在孩子的角度上看问题。你看看在中国这些传统家庭,有多少父母替孩子做决定时,有问过他们愿不愿意,感不感兴趣吗?几乎没有,所以这样自私的做法便导致很多家庭的幸福指数持续下滑。
而有报道指出,在中国,父母把“为了你好”这句话挂在嘴边,已经成了一种心理安慰。心理专家解释到,这是父母焦虑的表现。现在的父母因为攀比,害怕被人看不起,恨不得孩子一出生便是个天长。所以孩子在出生后,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学,而真正对孩子有用的寥寥无几。父母对孩子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对自己的一种安慰,与其说想要让孩子有一个好的未来,不如说是让自己减轻负担压力。
中国的孩子,渐渐成为家长的商品。每次父母说起“为你好......”其中的潜台词是“记得回报我,要听我的。
记得电视剧《欢乐颂》里樊胜美的父母吗?母亲时常在电话里诉说当年对她的好,提醒她不忘帮助哥哥,都要记得回报他们,而父母并不在意樊胜美在上海过得如何。
不管父母安排你工作,相亲,催你结婚,生子.......他们根本不会管你的想法,只要在他们看来行得通,只要按他们说的做就不会错。中国的孩子早已被父母剥削掉选择权,反而所有的事情都变成他们一手包办。
不得不说在中国,父母与孩子的相处成了难题。别说和谐,不产生矛盾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而在美国,父母会把尊重孩子放在第一位。从他们出生那天,便拥有了独立的人格。父母会给孩子犯错失败的机会,并不会像中国家长只会训斥打骂,并自以为教子有方。这也是为什么国外的孩子生活比较自主的原因。
或许我们应该借鉴一下国外的教育方式,去其糟粕,不要总是一味的“绑架”自己孩子。而当我们与父母产生争执时,一定要理智对待。争吵和自己消化都不是长久的好办法。
作为子女,首先我们要理解父母的良苦用心,也要讲出自己的想法。作为父母,能够真正为他们的未来想一想,千万不可把传统旧思想强加于孩子身上。给孩子一些自由,也是对自己的解脱。孩子的成长,一定是要脱离父母的束缚,才能走的更远。
这个时间无法确定,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没有审理期限的。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都是有审理期限的。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