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高考越来越正式化,在前几年高考中已经明确规定高考作弊直接入刑法,装入学生档案,作弊科目直接当场零分。那么,高考作弊会触犯刑法的哪些罪名呢?其实,根据不同的作弊行为,罪名也是不一样的。2015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已经将考试作弊入刑法,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首先是替考构成代替考试罪。根据我国刑法的修正案当中代替或者是让他人代替考试都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虽然不至于说一定判刑,但是可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其次就是组织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这个罪名是比较严重的,一般严重的话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这个考试组织考试作弊罪比较类似的,还有一个叫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这个也是比较严重的,是最新的修正案当中刚刚提到的。
然后就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这个是比较严重的一个,其实在近几年当中一直有网传高考泄题。如果真的出现了泄题事件,那么在最新的规定当中,高考试卷是属于国家级的秘密,如果非法**高考试题,构成了这个罪名还是非常严重的,可能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对应的就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如果是过失的话,相较于故意泄露还是处罚相对轻一点,但是如果现在特别严重,处罚是相同的。高考只是检验学生十几年学习的成果,一旦动了歪心思,那你可能这辈子都没有机会再进入高考,有些地区称高考禁考三年,不管是否禁考三年,当场考试科目值为零分,然后还要记录档案,可能还会判刑,基本上下半辈子就毁掉了,希望各位考生考出诚信,考出成绩,考出自己的实力。
组织考试作 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 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作 弊,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组织考试作 弊罪。
一、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仅处罚组织考生作 弊的组织者,不处罚参与作 弊的考生。
2、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考生进行舞 弊的行为会损害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但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 弊的行为。
所谓“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包括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司法职业资格考试、证券师从业资格考试等资格类考试,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等等。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组织的对象不限于考生,还可以包括考生家长、教师等。
所谓“作 弊”,即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 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 袭或者协助他人抄 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和帮助他人考试作 弊罪、非法出 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进行上述组织作弊、帮助他人组织作 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替考行为的均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